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当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并用刀捅伤童X,上诉人并无杀害、童X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童X也是轻伤,(有法医鉴定书为证)是由于上诉人,过激行为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华夏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过激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存在错误,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有期徒刑5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伤势轻微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误伤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同时吴大郎在被关押期间,还有检举揭发马江,故意杀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此致
松江省江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大郎的代理律师:崔宏波
2018年X月X日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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