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把公文包放在办公桌上,拉链拉开一道缝,那张泛黄的纸角又露了出来。他没去碰它,而是打开电脑,调出城南纵火案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死者姓名:王强,三十八岁,户籍地址为城西街道低保户安置点。照片上的男人左耳完整,脸型偏圆。
他翻出尸检报告摘要。记录显示,死者左耳耳垂缺失,系幼年烧伤所致。面部骨骼较窄,鼻梁偏高。
照片和报告对不上。
他把两份文件并排打印出来,贴在墙上,用红笔圈出差异点。耳垂、脸型、五官比例。不是同一人。他又查了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库,输入“王强”身份证号,跳出的户籍照仍是那个左耳完整的男人。
但火化记录呢?
他拨通殡仪馆咨询电话,声音平静:“我想查一下2013年11月7日的火化登记,家属叫李建国。”
“系统不对外查询。”
“他没亲人,我替老朋友问一声。”
对方沉默几秒,挂了电话。
林远换了件深色夹克,把律师证塞进内袋,坐地铁到城东。殡仪馆东区大门冷清,值班室坐着个中年男人,低头看手机。林远走过去,递上烟。
“找老赵。”
“谁?”
“吴师傅让我来的。”
那人抬眼看了他一会儿,起身往里走。林远跟上。穿过一条窄走廊,推开铁门,是个小档案室。角落立着旧档案柜,贴着泛黄标签。
老赵五十多岁,头发稀疏,手里拿着登记簿。他没说话,只等林远开口。
“2013年11月7日凌晨,有没有一个叫李建国的送进来?”
老赵翻开一本册子,纸页发脆。他手指停在某一行。
“李建国,41岁,城南建设临时工。无亲属认领,按无主尸处理。”
“能看原始登记吗?”
老赵摇头:“纸质存档三年一清。这本是补录的。”
“当时是谁送来的?”
“急救车。签了放弃治疗书。”
“人真死了吗?”
老赵抬眼,“送到时还有气。但签字的人说,工地事故,公司全权负责。”
“签字人留联系方式了吗?”
老赵犹豫了一下,从抽屉里抽出一张复印件。“这是当时交的材料,没留原件。”
林远接过。纸上字迹模糊,但联系电话一栏写着一个座机号。他记下号码,道谢离开。
回律所后,他拨通市急救中心记录查询电话,报了身份证号。系统确认:2013年11月7日00:03,城南工地接到求救,伤员高处坠落,送往第二医院,姓名李建国。
时间比火灾报警早九分钟。
他登录法院案件系统,用“城南建设”关键词检索。2012年有一起工伤赔偿案,原告工人因建材质量问题受伤,公司拒不赔偿。庭审记录显示,证人李建国出庭作证,指认公司采购劣质钢筋。
主审法官当庭警告:“发言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七天后,李建国从三层脚手架坠落。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工地方报“意外事故”,未立案。
林远调出该案代理律师信息。恒正所,周姓合伙人。现任恒正所执行委员会成员,分管刑事合规业务。
他打开另一个窗口,查询“李建国”社保缴纳记录。最后一次缴费是2012年12月,单位正是城南建设。此后再无记录。
人消失了半年,却在火灾当天“死亡”。
他重新比对死亡证明和火化登记。两者身份证号一致,但姓名不同。火化登记写“李建国”,死亡证明写“王强”。
同一个号码,两个人。
他查户籍系统,发现“王强”于2010年迁出本市,登记去向为外省某县,但后续无任何落户记录。低保发放也在迁出后终止。
真正的王强,可能根本没走。
他联系那个座机号。电话通了,接线员说这是恒正物业公司前台。他问十一月七日凌晨是否有员工外出处理事务,对方说要查考勤记录,让他留下联系方式。
他没留。
第二天一早,他去了第二医院档案科。凭借曾代理过该院医疗纠纷案的权限,他申请调阅2013年11月7日急诊接收记录。工作人员调出电子日志。
“患者李建国,男,41岁,高处坠落致昏迷。00:18入院,生命体征尚存。00:25,家属签署《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00:30,转入临终关怀区。01:15宣告死亡。”
他申请查看同意书扫描件。屏幕上出现一张照片,签字栏写着“王建国”,字迹潦草。联系电话正是恒正物业那个号码。
“家属姓名是王建国?”
“系统录入这么写的。”
“能查签字人身份吗?”
“不能。只要签了字,流程就闭环。”
林远退出系统,走到医院后巷抽烟。恒正所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这条线上。监控硬盘由其司机签收,现在放弃治疗书的联系人又是其下属单位。李建国死前作证对抗的公司,由其律师代理。而最终,他的尸体被登记为另一个名字,在另一场大火中“二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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