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站在律所门口,手里捏着刚打印好的委托书。李秀芬昨晚签完字后,手一直抖,视频里她按手印的动作迟缓,像是怕留下什么。他把文件折好塞进公文包,转身朝司法局方向走。
清晨的街道还没完全醒,环卫车在路口转了个弯,车轮碾过结冰的路面发出闷响。他没打车,一路走到司法局楼下,玻璃门刚拉开,前台就认出了他。
“又是城南那个案子?”
“是周大山案,”林远把材料递过去,“再审申请被驳了,但卷宗查阅权还在。”
工作人员低头翻了翻登记簿,“手续齐了,但档案室那边说卷宗在升级系统,暂时调不出来。”
“我已经补全了代理手续,也录了当事人视频确认意愿。如果今天看不到卷宗,我就按《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书面答复。”
对方抬眼看了他一会儿,终于拿起电话。
档案室在地下一层,灯管老旧,照得纸堆泛黄。管理员从最里侧的柜子里抽出一个牛皮纸袋,封口用火漆压过,写着“城南工棚纵火案,2013年结案”。
林远戴上手套,拆开袋子。卷宗一共六十七页,前五页是立案报告,接着是五份讯问笔录。
他把笔录一张张摊在桌上。第一份字迹歪斜,像是用力过猛,每个“认”字都拖着长尾巴;第二份却工整得像打印件,连标点都规整;第三份又变回潦草,第四份再度整齐,第五份——“认罪”两个字的笔顺错了,“罪”字最后三笔是横、点、点,而不是点、点、横。
他掏出手机,一页页拍照,回到律所后贴在办公室墙上。红笔圈出五次“我承认放火”这句话,分别标上1到5。同样的内容,字体结构、起笔角度、连笔方式全不一样。
中午他拨通大学同学王涛的电话:“帮我看看这几份笔迹,能不能判断是不是同一人写的。”
“不能出报告,只能口头说。”
“我知道。”
两小时后,王涛回信:“至少三个人写的。第五份最离谱,‘认’字的‘人’部起笔位置偏移超过三毫米,明显是模仿。真要鉴定,能直接推翻。”
林远把手机放下,打开电脑,调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两百一十条: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捺印。他翻到卷宗复印件第十六页,第五份笔录末尾有周大山的签名和手印,但整份笔录无一处修改痕迹,连标点错误都没动过。
他又往后翻。第三十二页写着“现场提取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一只,黑色,无品牌标识”,后面再无下文。没有物证照片,没有移交清单,没有指纹鉴定记录,甚至连扣押决定书都没附。
他抽出一张空白纸,画出证据链流程图:火灾发生→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登记入库→送检比对→归档。每一步都需要文书支撑。可这份卷宗里,打火机从“提取”之后,就消失了。
下午三点,他拨通老周家的电话。
“我想找当年办周大山案的民警。”
老周在那头沉默了几秒,“李建国,退休五年了,住城西纺织厂宿舍三栋。你去也未必见得着。”
“他还在那?”
“门牌没变。但你别指望他说什么。”
林远赶到城西时天已擦黑。老小区楼道灯坏了,三层到四层之间全靠窗外路灯透进一点光。他敲了敲302的门,里面没动静。
等了五分钟,他又敲了一遍。
门开了条缝, chain还挂着。一个花白头发的男人探出半张脸。
“李建国?我是律师,林远。”
对方没说话。
林远掏出证件递过去。李建国接过,低头看了几秒,才把门关上,卸了 chain,重新打开。
屋里陈旧,沙发上堆着旧报纸,茶几上放着半碗凉透的粥。
“我知道你来问什么。”他坐下来,没让座。
“您当年是主办民警?”
“协办。”
“五份口供,字不一样,是谁写的?”
李建国盯着茶几边缘,“我不记得了。”
“第五份笔录,‘认罪’两个字笔顺错了,是别人代签的吧?”
“……上面要结果。”
“三天结案?”
李建国猛地抬头,“谁告诉你的?”
“周大山说的。”
老人喉咙动了动,没再说话。
林远从包里抽出笔录复印件,摊开第五页,“他不识字,你们念一句他念一句,然后摁手印。可这签名不是他写的,物证也没走程序。一个拾荒老人,怎么就成了宏远劳务的法人?”
“宏远劳务?”
“恒正所的空壳公司,注册地址就是工棚附属房。”
李建国忽然站起来,走到窗边,拉紧了窗帘。
“那天火刚灭,局里就来人,说必须当天立案。现场没勘查完,尸检报告都没出来,就要定性为人为纵火。”他声音压得很低,“打火机是在废墟边上捡的,谁也不知道是不是原来的。我们想做指纹,技术科说忙,拖了三天。等我们再去要,说东西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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