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联合行动
为了将糯康及其团伙成员绳之以法,中国警方积极推动建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在中方的倡议下,四国于2011年10月底发布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决定在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开展合作。
2011年12月10日,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正式启动,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这一机制的建立,为抓捕糯康集团成员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四国警方展开了一系列联合行动,对糯康集团进行了持续打击。2011年12月中旬,专案组得知糯康集团3号人物依莱准备向老挝西北方向转移,立即会同有关国家警方在其必经之路设伏,成功抓获依莱。
5.4 艰难追捕
尽管依莱落网,但糯康本人仍然在逃。为了抓捕这个狡猾的毒枭,专案组制定了"挤压其生存空间,断其后路,迫其现身"的策略。
2012年2月22日,专案组发现糯康及其集团主要成员在"金三角"缅甸一侧的深山老林里安营扎寨。次日凌晨,在缅甸军警的配合下,对糯康集团进行了突袭。虽然这次行动击毙了糯康集团两名成员,但糯康本人却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逃脱。
专案组并没有气馁,继续加大追捕力度。2012年4月20日,专案组发现糯康集团2号人物桑康离开缅甸深山老林,迅速通报相关国家警方,将其抓获。
此时,糯康集团已经分崩离析,众叛亲离的糯康不得不走出深山,寻求藏身之处。2012年4月25日,当糯康带着两名手下划着一条小船准备前往老挝一侧时,早已布下天罗地网的中老警方立即将其擒获。
糯康被抓获后,专案组乘胜追击,继续开展抓捕行动。在强大的清剿围捕攻势下,糯康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先后在中缅边境被抓获。至此,"10·5"湄公河惨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六、正义审判
6.1 开庭审理:跨国犯罪的首次公开审判
2012年9月20日,震惊中外的"10·5"湄公河惨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包括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和扎拖波等6人,他们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和劫持船只罪。
这起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它是中国首次对"两头在外"(即案件发生在境外,作案人员是外国人)的跨国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中国对这起案件拥有管辖权,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属地原则,因为案件发生在中国船舶上,船舶可被视为中国的"浮动领土";二是保护原则,因为受害者都是中国公民。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DNA检测、尸检报告、弹痕鉴定、证人证言等。泰国方面提供了近800页的证据材料,有力支持了对糯康等人的指控。
6.2 证人出庭:国际司法合作的突破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重要突破是,共有13名来自泰国和老挝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亲手抓捕糯康的老挝警察和案发后率先登上中国船只的泰国警察。这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首次出现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为了保障境外证人的权益,中国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规范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补偿等诸多方面的细节。这些证人的证言对指控糯康等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位身着泰国警服的证人作证说:"当天上午11时左右,我和警局其他人到了鸡舍果树旁边,看见四艘快艇飞快向金三角方向离去,后又看见岸上泰国军人向中国船开枪射击……岸上只有两名军人,其余人全部登上中国船只,然后又听见断断续续的枪声。"
这些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糯康等人的犯罪事实。
6.3 法庭判决
经过两天的庭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其中,糯康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策划、指挥了整个犯罪过程,罪行最为严重。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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