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前的风暴虽以春兰惊世骇俗的“撒粮问祖”暂告段落,族老们在金灿麦粒的无声质问和刘氏春兰决绝的跪拜前,最终未能强行阻拦,但那种弥漫在空气中的隔阂、排斥与无形的压力,却并未消散。春兰和刘氏虽然争得了祭拜的权利,却更清晰地意识到,在宗族根深蒂固的观念里,她们依然是“外人”,她们的权益依然脆弱,缺乏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春兰名下的田产(沙荒地三亩、水田一亩),地契虽已更名,但在官府户房档案和所有人的潜意识里,这些土地依然挂在“刘家”的名下,或者说,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依附于原家族的“女眷私产”,其独立性和安全性随时可能因家族内部压力或外界变故而受到挑战。
赵小满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隐患。她知道,唯有让春兰彻底脱离原家族的户册,成为一个独立的、被官府承认的纳税主体,才能真正将这些田产牢牢握在手中,拥有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换言之,需要为春兰另立女户。
这在此时的乡村,几乎是闻所未闻之事。女子自立门户,意味着彻底摆脱父权、夫权、族权的控制,独自面对官府的赋役,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其艰难程度,远超想象。但它的象征意义和实际保障,却是无与伦比的。
赵小满再次翻查律例,寻找依据。她发现,《大永律·户律》中虽有“户主通常为男丁”的惯例,但并未明文禁止女子为户主,尤其在“夫死子幼”或“归宗无依”等情况下,亦有女子“承户”管理产业的变通之法。春兰情况特殊,但并非完全无例可循。
她将自己的想法与春兰、刘氏及立身堂核心成员商议。春兰闻言,眼中先是闪过一丝畏惧(独立门户的压力巨大),随即被巨大的决心所取代:“小满,我听你的!与其仰人鼻息,看人脸色,不如自己立起门户!苦点累点,我认了!”
刘氏虽担心,但也支持:“这样好,地契攥在自己手里,名正言顺,谁也夺不走!”
于是,赵小满再次陪同春兰,带着田契、官府判决文书以及立身堂的联名保书,来到了县衙户房。
办理此事的户房书吏听完她们的来意,眼睛瞪得溜圆,仿佛听到了天方夜谭:“什么?另立女户?这……这从未有过先例啊!她一个嫁出去的妇人,虽判得了田,但另立门户……这如何使得?赋役摊派,谁来承担?邻里纠纷,谁来做主?不成不成!”
赵小满早有准备,不慌不忙地将判决文书和律例条款取出,从容道:“书吏先生,判决在此,田产已归春兰姐所有,此为事实。律法并未禁止女子承户,春兰姐有恒产,足以承担赋役。立身堂愿为其担保,邻里若有纠纷,自有乡约族老及官府明断,岂因户主是女而有所不同?莫非朝廷律法,在先生这里,竟行不通吗?”
她的话软中带硬,既讲事实,又扣律法,还拉出立身堂担保,最后甚至隐隐有指责对方罔顾律法之意。
户房书吏一时语塞,支吾道:“这……这事关重大,需……需禀报县尊大人……”
“可!”赵小满立刻应允。
事情果然又捅到了王县令那里。王县令听到“另立女户”的请求,也是头痛不已,只觉得这赵小满和立身堂真是能折腾,不断挑战他的认知底线。但上次公堂之上,他已认可了春兰的权益,此时若再驳回,未免前后矛盾。
他仔细查看了文书保书,又见春兰态度坚决,赵小满据理力争,沉吟良久,最终叹了口气,挥挥手:“罢了罢了!既有田产,能担赋役,律无明禁,便准了她吧!只是这户主之名,需得写清楚,以免日后混淆!”
有了县令首肯,户房书吏不敢再怠慢,只得磨墨提笔,开始为春兰办理独立的户帖。
然而,在书写地契和户主姓名时,又遇到了难题。按惯例,户主名通常写“某某某”,但春兰是女子,且已出嫁,其名在官方文书中极少出现。
书吏犹豫着问:“这……户主姓名,写什么?刘春兰?还是刘氏?”
赵小满斩钉截铁道:“刘春兰! 她有名有姓,自然写本名!”
书吏有些迟疑,但还是依言在崭新的户帖和地契上,写下了“户主:刘春兰”的字样。但在填写田产名称时,他习惯性地想写成“刘氏田”之类的模糊称谓。
“且慢!”赵小满再次阻止,她指着地契上田产标注处,清晰无比地说道:“这田产,是春兰姐所有,便应直书其名!请写——‘刘氏春兰田’!”
“刘氏春兰田”!
这个名称,前所未有!它彻底打破了地契上惯常只标注姓氏或男丁名字的传统,将一个女子的全名,明明白白、堂堂正正地镌刻在了代表土地所有权的官方文书之上!
书吏的手抖了一下,墨点滴落,在纸上晕开一小团污迹。他看了一眼赵小满坚定的眼神,不敢再多言,深吸一口气,重新铺纸,郑重地写下了“刘氏春兰田”五个大字,并在其后注明亩数、地块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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