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案件侦查:一帧一帧的视频分析
案件发生后,鉴于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苏州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复原案件事实,他们和侦查人员一帧一帧反复查看现场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内容,办案组确定,在夺刀过程中,双方的力量形成对冲,两方力量叠加导致刘海龙被捅刺的第一刀位于腹部。
根据法医鉴定,刘海龙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也意味着,其致命伤是在腹部。也就是说,于海明捅刺的第一刀就是刘海龙的致命伤。
8月29日上午,在与公安机关就事实、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后,苏州市检察机关专案组书面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涉及与案情有关的16个方面问题。
5.3 案件定性: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形成了三个关键法律判断:
第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4 无罪释放:正义的最终裁决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当天下午5时许,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他说:"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六、法律分水岭:从"沉睡条款"到"正义觉醒"
6.1 激活"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
昆山反杀案最深远的意义,在于激活了沉睡20年的刑法第二十条。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已近完备,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适用。"
苏州大学张成敏教授直指核心:刘海龙在闹市区启用特制凶器,已超越普通斗殴,实质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面对如此暴力威胁,"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的追赶威慑是无限度必要的"。
6.2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18年12月18日,昆山反杀案被收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表示,在以往办案中,不敢认定正当防卫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敢担当。而昆山反杀案仿佛一声"春雷",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起到了"融冰解封"的作用,给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震撼性的启示,打破了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领域沉寂已久的静默。
6.3 "两高一部"指导意见
昆山反杀案的深远影响持续发酵。2020年8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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