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官府拿获赵石头等七人。周大有具状告赵石头等人入室行凶、毁物伤人,致其子身死,请判死罪。”
“赵石头辩称:周大有放贷取息三分,远超朝廷所定月息一分五厘之限,契书本不合法,县令枉判在先,逼民为盗在后。”
“又查:县令李某收受周大有贿银二百两,已为巡察御史查实,李某革职下狱。”
题目最后一行——
“今命尔以新任县令之身,重审此案。当如何判定各方之罪责,并安抚地方?具判词以闻。”
好家伙。
这道题——脏。
不是题目脏,是案子脏。每一方的手都不干净,每一层关系都搅在一块儿,跟一锅熬糊了的粥一样,你想把米粒和锅巴分开,得一粒一粒地挑。
周大有放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定上限,违法在先。但他有契书,白纸黑字,佃农签了字画了押的。
县令收了贿赂枉法裁判,这层已经被御史查实了,人也下了狱,不用她再操心。但这个枉判造成的后果——十七户农民失去土地,需要善后。
赵石头入室打砸抢,暴力夺回田契,把人打伤了。按律,这是犯罪,没什么好洗的。
但他的动机——被逼到走投无路,老婆孩子跪了七天没人管——又让人骂不出口。
最要命的是那条人命。周小顺死了。
周小顺是护父持刀,先刺伤了赵石头,然后被王二狗夺刀误刺致死。
这个因果链条拉出来:谁是凶手?王二狗?赵石头?还是所有闯入者共同承担?
宁意在脑子里把这案子的关系网画了一遍。
受害者同时也是加害者,加害者同时也是受害者。
每个人都有错,每个人都有苦衷。
法和情拧成了一股麻花,你顺着一头拽,另一头就更紧。
但她没有头疼太久。
因为这种案子,她上辈子见得多了。不是在法庭上,是在公司里。
合同纠纷叠加人事矛盾再叠加意外事故,最后闹到不可收拾——处理逻辑都是一样的。
第一步:把混在一起的事拆开,一件一件单独定性。
第二步:分清主次,找到根源。
第三步:判罚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别判完了还留一地鸡毛。
思路通了,宁意提笔。
判词开篇,她先把整个案件的脉络梳理了一遍,把“因”和“果”分得清清楚楚。
“审得此案,表为赵石头等暴行伤人致死之刑案,实为周大有违法放贷、县令李某枉法裁判在先,逼良为盗在后。”
“若只论末而不究本,则判虽成而民不服;若只悯其情而纵其罪,则法不立而后患无穷。当逐层剖析,分而治之。”
先判周大有。
“查朝廷定制,民间借贷月息不得逾一分五厘。周大有取息三分,逾制一倍有余。”
“其所立契书,虽有佃农之签押,然利率既违国法,则契书之利息条款自始无效。犹屋之基石已朽,虽雕梁画栋亦不可居。”
她用了四个字——“自始无效”。
这是现代合同法里的基本概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从签订那一刻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管你签了多少字、盖了多少章、找了多少人作见证,没用。根子上就是废纸。
“然契书中借粮之本金部分,佃农确有所借、确有所用,不可赖也。”
“故判:周大有所持十七户之田契,一律退还原主。但十七户所欠粮本,仍应偿还。利息部分,按朝廷定制之一分五厘重新核算,超出部分概不认可。”
“另,周大有以重利盘剥灾民,虽未持刀杀人,其害实甚于刀。判罚银一百两入县库,充作赈济之用。”
然后判赵石头等七人。
这一段她写得最慢。
“赵石头等七人,入室毁物伤人,其行确为不法。情虽可悯,法不可废。”
她没有因为赵石头可怜就放过他。穷不是犯罪的许可证。
你再有苦衷,闯进别人家里打砸一通,这就是违法。
如果法官因为同情就不判,那以后谁都可以用“我走投无路”当借口动私刑了。
“然审其动因:告状无门在先,跪求无果在中,被夺田产、妻子饥寒在后。此非蓄谋已久之暴行,乃走投无路之激变。”
“其恶在行,其因在官。若县令李某秉公执法,驳回周大有之违法诉请,何至有今日之祸?”
接下来是最棘手的部分——那条人命。
“周小顺之死,当细分因果。周小顺持刀护父,其情可解,然其率先以刃器伤人,亦属过当。”
“王二狗夺刀误刺致死,非蓄意杀人,乃混战中之意外。”
写到这里,她的笔突然顿住了。
不是思路断了。
是隔壁号舍传来了动静。
起先只是一点很轻的声响,像是有人在念叨什么。
嗡嗡嗡的,听不清字句,只有频率越来越快的嘟囔声从薄薄的隔板那边渗过来。
宁意没有理会。
考场里什么怪声都有——有人祈祷,有人自言自语给自己打气,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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