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是以个人名义写了个条子,不用官身去压了那开封府。
只是让那开封府别多管闲事,赶紧放人。
哇,这开封府可是认定了吕帛杀人的。那躺了一院子的奴仆,命都不是命?
还真真的不是命。
宋朝的家奴分三种,一种被唤作“良口”的。中家奴和家主属于雇佣关系,那月领工资。这路的不能算是家奴,顶天了算是个长工,你能打,能解雇,但是,绝对不能杀。
还有一种叫“贱口”,这个是签卖身契的,想自由,得有人花钱赎。而且,赎人的价格都不会太低了。
这种人原则上也不能擅杀。听清楚了,不是不能杀,是不能“擅”杀。而且还是原则上。
最起码你的给人一个杀他的正当理由。事后,再给那亡人的家属些个钱财,也能得一个两清。
这也能两清?怎个不能,他都能狠心卖儿卖女与人做奴婢了,你指望他替死去的儿女伸冤?
不是所有人都能称得上一声“爹娘”的。这路人,拿了钱便跑路,他们还怕你后悔了呢!
还有一种是犯事的官员的家眷,这样的也是能买来做奴婢。
这种的叫“犯口”,这个就比较惨了,那就是个本身就该死的人。官府出价卖了,也是为了填了被他们父母贪的脏。
不过,这样的也就不能称之为人了,只能说是个物品,没人因为你摔了个碗把你怎么样。
人死了,到当地的官府报备一下,官府来人看一眼,验明了正身,基本上也就那回事了。
不过你得花点钱把人给埋了,不能让他放在那里烂。
死几个家奴这事,官府也懒得搭理你,本身就是个睁一眼闭一眼,也是个民不告官不究。
咦?这都啥人了,还民不告官不究?
《宋刑统》有规定:“夜,‘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辄入人家,‘谓当家宅院之内’;登时杀者”
并且这条也规定了,官吏也不行。捕律有载“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
什么意思?
就是连官府的捕快拿了火签也不能进宅抓人。你敢硬闯?请参照上一条“登时杀者”!
那要抓人了,也知道这人犯就在这屋里面怎么办?
还能怎么办,等着人自己出来,或者是家人把他送出来呗。
所以,主家在自家的宅院内弄个个把得奴婢,也存在一个取证难。只能等着人告发。
要不然,那宋邸行恶的王申曾祖,宋太祖赵匡胤麾下猛将王继勋,倒是行那“脔割奴婢”为乐之事积年,也是没有个败漏。最后是被跑出来的奴婢,当街脱衣示伤告发的。
然,此番开封府的回话更硬气。
一纸“事涉良口的家丁、轿夫”给怼了回来。
意思就是,你们家和他们只是雇佣关系,不是奴仆,也得杀人偿命。
咦?这开封府不过了?跟这官拜二品的左仆射架祸起秧子?
开封府也是憋了一肚子的气。
爷爷们如今且不是整天受人窝囊气,不敢出声的衙门了!我们的府尹是现在是晋康郡王!品级再大你能大的过王侯?
那石坚又怕那刘容转达的不清楚,遂回书,言:
“犯男吕帛,夜宿外府,杀人行凶与夜。院内家丁、丫鬟共七男三女无一幸免。死状凄惨,开膛者比比。伤者死前狂嚎与街,为开封府巡夜捕快所发现。随即上前阻止。然,此犯持刀拒捕。伤:捕快四人,从九品都头一人。人证物证俱在。”
意思就是,这个不是你们家事的问题了,这个已经由普通的治安案件,发展成有人命的刑事案件了,而且,这人命还不止一条。还攻击我们的执法人员,致使执法人员伤残。
这案件,不是你一个高官写个条子就能了得!
其一,案发地点不在相府,且在吕帛私宅。
这开封府司录院判石坚倒是个明白。丝毫不提“姐弟乱伦”,砍杀家奴之事。因为那个是你的家事,你们家再乱,也是个民不告官不究。况且,即便是个“血亲相奸”,也拿不出个证据来。
这话说的也是,人家里私密的事,你是怎么知道的?是这个逻辑吧?
即便是家奴有罪,你也也只能在你府内责罚,没满大街砍人的。当街斩杀可视为弃市也!此乃朝廷法典,私法不允。
其二,持刀拒捕,致使从九品官员伤残。
再是小官,也是朝廷命官,你当街追着砍,那就不行!
而且干扰、攻击、伤害正常执法人员,几同谋反,不赦!
那吕维看了开封府的回书却是一愣。
按说,此事放在往常倒是好办。
如和那开封府关系密切,便是托些个关节,花些个大钱,安抚了那些个受伤的班头、捕快,此事便无苦主。
如此,也能让你当做个家事去处理。顶了大天了,也是个教子不严行那丧人伦之事。只能让人当作一个笑话去看。
只要脸皮够厚,只要能忍了些个时日便也是个风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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