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金山南麓的国子监尊经阁,在秋日干燥的空气里漂浮着新研墨锭的松烟气息。程允执推开顶层那扇面向长江的雕花木窗时,正看见十二张宽大的梨木长案在阁内排成三列,每张案上都堆着高高低低的卷宗。最靠近窗边的那张案上,摊开着一本边角已经磨损的《大明律》洪武刻本,纸页在穿堂风里微微颤动,露出内页朱笔批注的密密麻麻的蝇头小楷——那些是自永乐至正统年间,历代刑官对律条在实际审断中遇到的疑难所做的私注。
“这里,律曰:‘凡盗田野谷麦菜果,计赃准窃盗论。’”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刑名指着泛黄的律文,声音沙哑如磨砂,“可正统三年江西有个案子,饥民偷了地主田里未熟的青麦穗充饥,按律该杖六十、徒一年。但主审官批注:‘青麦非谷麦,且值饥年,当从轻。’最后只笞二十了事。”他的手指抚过那行朱批,“这就是律是死的,情是活的。”
伯颜帖木儿站在另一张案前,案上摊开的是厚厚一摞《各部则例抄录》。蒙古贵族的目光停在一页关于“茶马互市”的细则上,那页纸被反复翻阅,边缘已经起毛。“草原上与明朝互市,按则例,马匹分三等,茶砖分五级。”他抬起头,看向阁内忙碌的书吏,“可实际交易时,马的老幼、肥瘦、齿口,茶的陈新、压制的松紧、运输的损耗,则例里都没写清楚。于是……”他顿了顿,“就靠税吏的眼、秤、和心情。”
其其格带着礼部、户部、刑部的年轻主事们,正在整理过去三年各项改革试行的《成效实录》。小丫头面前堆着十几本册子:《田籍新制实勘录》《刑狱复审案例集》《养老实籍稽考簿》《商税新征比较册》《社学重建图说》……她需要从这些浩繁的记录中,提炼出那些被实践证明可行、应固化为常制的条文。
“最难的不是写新条,”程允执在编纂开头的训示中说,“是决定哪些旧的该留,哪些该改,哪些该废。就像修缮一座老宅——梁柱朽了的要换,但地基不能动;窗棂窄了的要拓,但承重的墙不敢轻易拆。”
三日前,当编纂《中兴法典》的诏令颁下时,文华殿里曾有过一场激烈的争论。保守派官员认为,太祖所定《大明律》已尽善尽美,“后世子孙不得稍易一字”;改革派则指出,百年来的实际司法早已生出无数《问刑条例》《各部则例》,这些附例繁杂矛盾,反而成了胥吏弄权的渊薮。
“太祖立法时,天下初定,民风简朴。”程允执在御前陈述时说,“如今商贾遍天下,田制屡变,边关互市日繁,海船往来渐多。旧律如一件洪武年制的官袍,虽料子仍是好料子,但穿在今日已渐宽大处空荡、紧窄处憋闷。法典编纂,不是要另做新衣,是要量体裁衣——在旧袍的骨架上,该收紧的收紧,该放量的放量,该打补丁的用新布缀上。”
皇帝最终拍板:“律为纲,例为目。今以旧律为骨,以近年新政之效验为肉,编纂《中兴法典》。务求‘情法两尽’,既承太祖立法之本意,亦顺时势变迁之实需。”
此刻尊经阁内的编纂,正陷入第一个难关:如何将伯颜帖木儿带来的草原习惯法、其其格在田野调查中记录的民间惯例,融入以汉地农耕文明为本的律法体系?
一个典型争议是关于“盗牲畜”的量刑。《大明律》规定“盗马牛者,杖一百、徒三年”,这是基于马牛作为农耕畜力的价值。但伯颜帖木儿提出:“草原上盗一匹怀驹的母马,不光是盗了牲畜,是盗了一个马群的未来。而盗一头已不能挤奶的老牛,和盗一头正值壮年的耕牛,在草原上判罚是不同的。”
其其格补充了她在大同边市的调查:有汉商盗蒙古牧人的马,按明律该杖一百;但同样的马若在草原上被盗,按部落习惯,盗马者需以三倍的马匹赔偿,若无力赔偿,则为失主放牧抵债。“杖一百是肉体的罚,”小丫头说,“但牧人更想要回马,或者至少得到能继续放牧的资本。”
几番争论后,新法典在这一条下增了附注:“盗边关互市之牲畜,除依本律科刑外,应责赔偿。若盗者为汉人,失主为归附部众,官为督偿,以安夷心。”
更复杂的整合在田制与养老。新法典将“田籍实勘”“众证定界”写入了《户律》,将“孤老实籍”“粮银直拨”纳入了《礼律》。但最大的创新在于《工律》部分——首次将“专利司”保护匠作创新的细则、“社学塾师考选”的标准、“公共预警铎系”的设立规范,这些原本散落于各部则例的条文,系统地编入了国家法典。
“这意味着,”一位参与编纂的年轻御史兴奋地说,“今后一个匠人若发明了新式水车,他可以去专利司登记,若被人仿冒,可以依《工律》维权;一个乡里要设社学,该请什么样的先生、发多少束修,法典里有了明规;甚至一个县若疏于设立风铎预警,致使灾情加重,县令可能因违《工律》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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