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份,在十五年前,由“新亚能源”印尼分公司,
向一家,注册在巴拿马的,皮包咨询公司,所支付的,一笔,高达五千万美元的——
“咨询费”!
而,收款账户的最终受益人!
则,是当时,印尼某-个,掌控着当地矿产开采权的,地方军阀的,亲弟弟!
时间点,也正好,与“新-亚能源”,成功地,从那个军阀手中,
以一个,低到不可思议的价格,获得当地一块,储量惊人的,巨型镍矿的独家开采权,完全吻合!
所有的证据链,都,完美地,闭合了!
“商业贿赂……”
苏菲,缓缓地,吐出了这四个字。
她的声音,虽然,因为疲惫而有些沙哑。
但,却充满了,一种,如同猎人,终于等到了猎物,踏入陷阱那一刻的,无尽快感!
“这,就是,赤裸裸的,商业贿-赂!”
“而且,是,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数额极其巨大的,跨国商业贿赂!”
“陈默……”
苏菲的眼中,爆发出了一股,骇人的,兴奋光芒!
“干得漂亮!”
“你,为我们,找到了那把,可以,一刀,就切开霍震宇心脏的——”
“手术刀!”
……
情报,已经突破!
接下来,就是,如何,将这份,沾满了“原罪”的证据,锻造成一件,
足以在“狮城规矩”之下,将霍震宇,彻底钉死的,法律武器!
而这个,任务,则,非苏菲莫属!
她,立刻,将陈默恢复出来的所有数据,都导入到了自己的电脑之中。
然后,开始了她那,堪称“艺术品”级别的,法律武器锻造过程!
她,没有,立刻去写什么举报信。
而是,先将这份证据,与她,早已研究透彻的,新加坡《反腐败法》、《防止海外腐败法》,
以及,最重要的,《上市公司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逐一的,对应!
“根据,《新加坡防止海外腐败法》第七条B款规定:
任何新加坡实体,或与新加坡有实质性业务关联的实体,在海外,向公职人员,或其亲属,
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商业优势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刑事犯罪!”
“新亚能源,虽然,主体不是新加坡公司。
但它既然,想在新加坡上市。那么,它,就必须,接受这部法律的,追溯管辖!”
“所以,它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律!”
“其次!也是,最致命的一点!”
苏菲的眼中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根据,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条例》附录三,第二十一条A款,关于‘重大事项披露’的规定:
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对其历史沿革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实,进行,完整、真实、无遗漏的披露!”
“而霍震宇,在他,向新加坡金管局提交的,那份长达五百页的IPO招股说明书中。
对于,十五年前,在印尼发生的,这件,如此重大的‘原罪’事件,却,只字未提!”
“这,在新加坡,就构成了,足以,令他们的IPO,直接失败的,顶级致命罪名——”
“重大事实遗漏,和,虚假陈述!”
所有的法律逻辑,都,完美地,打通了!
证据确凿!
罪名清晰!
接下来,就是,将这一切,都,完美地,呈现出来!
苏菲,深吸了一口气。
然后,开始了她,长达十个小时的,举报信撰写工作!
她,亲自操刀!
调动了自己,过去在华尔街,所积累的,所有,关于法律文书写作的经验!
用,最专业、最严谨、最客观、也最冰冷的法律语言,撰写了一封,长达二十页的,完美“黑函”!
在这封信中,你看不到,任何,带有个人情绪的,愤怒指控。
也看不到,任何,带有主观臆测的,夸大其词。
通篇,都只有,两样东西!
——证据!
——和,与证据,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
她,就像一个,最冷静的法官,在撰写一份,无可辩驳的判决书!
将,“新亚能源”的罪行,一条条地,罗列出来。
再将,新加坡的法律,一条条地,引用过来。
最终,得出一个,唯一的,冰冷的结论:
——这家公司,从根子上,就是烂的!它,根本,不配,在以“信誉”和“法治”着称的新加坡,挂牌上市!
信的末尾,还附上了,由陈默,恢复出来的,那份,完整的,财务数据,作为,无可辩驳的,核心附件。
当,苏菲,写完最后一个标点符号的时候。
窗外,已经,晨光熹微。
她,将这份,堪称自己职业生涯“巅峰之作”的举报信,打印了出来。
然后,递给了,早已在一旁,等待多时的林峰。
“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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