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杰敬女场员每人一支烟一杯酒,唱《监狱之歌》,放走了除庄春艳以外的九名女场员。
然而,意外发生了。韩立军在抽烟时不慎引燃了汽油,汽油又引爆了炸药。韩立军当场被炸死,于洪杰则被严重烧伤。
外逃的罪犯们开始各自逃命。杨万春带着杜俊峰和王亚生逃到了河北省赞皇县的亲戚家。但很快,在当地警方的严密布控下,杜俊峰和王亚生在麦田中被捕,杨万春则在一个小村庄的代销点被发现并落网。
至1983年6月24日,所有案犯全部抓捕落网。
二、罪与罚:从抓捕到审判的全过程
2.1 警方介入:迅速锁定嫌疑人
1983年6月17日下午4点多钟,公安机关才从死里逃生的女场员嘴里知道红旗沟农场发生特大杀人案的消息。
牙克石林业公安处和喜桂图旗公安局立即派出大批警察以及武警赶赴现场。当他们到达现场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总共发现了27具尸体,现场惨不忍睹。
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展开调查。他们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身负重伤的于洪杰在现场被捕,4点50分李亮和王文礼在家中被捕,5点20分包海山、张祖光在牙克石火车站被捕。
由于案情重大,这起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D 亲自批示,要求彻查此案,并随后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行动。
2.2 调查取证:还原犯罪现场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收集了大量证据。他们发现了作案工具、血迹、脚印等重要物证。
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确定了死亡原因和时间。警方还对幸存的女场员进行了询问,详细记录了她们的证词。
通过对案犯的审讯,警方逐渐还原了整个犯罪过程。于洪杰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这起案件的调查工作进展迅速,从案发(6月16日)到所有案犯落网(6月24日)仅用了8天时间。
2.3 法庭审判:正义的裁决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社会各界纷纷要求严惩凶手。被害者的亲人和当地的广大人民群众集体上书,要求把所有罪犯全部处以死刑。
1983年,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了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公诉人详细指控了于洪杰等人的犯罪事实。面对确凿的证据,于洪杰等人不得不低头认罪。
然而,由于其中几名罪犯在案发时还未成年,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洪杰、杨万春、杜俊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爆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2.4 判决结果:罪有应得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 主犯于洪杰、杨万春、杜俊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包海山、张祖光、王亚生(以上三犯不满18岁)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李亮(不满16岁)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王文礼(不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尽管被害者家属和群众不断上书,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但被抓的7名罪犯中只有于洪杰、杨万春、杜俊峰三人被判处死刑,其他人因为未到法定年龄,被免于死刑。
部分罪犯不服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洪杰等人的死刑判决很快得到执行,结束了他们罪恶的一生。
三、扭曲的心灵:犯罪心理深度剖析
3.1 于洪杰的心理轨迹:从问题少年到杀人狂魔
于洪杰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但他从小就表现出叛逆和暴力倾向。他性格冲动,怀有强烈的反社会情绪,曾在农场公开表示要"干一番大事业"。
于洪杰对农场的管理方式和生活条件极为不满,且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更加失控。他曾说:"我要做一件大事,青史留名"。
于洪杰对生活的不满源于多方面:他觉得自己的才华被埋没,对未来感到迷茫和绝望。他曾放狠话,一定要做一件大案,青史留名。
从整个案件过程看,于洪杰由于本身性格叛逆,加之童年缺乏正确的教育,后又社会适应不良,最终形成外在对他人怀有强烈的报复攻击性心理,内在又毫无羞愧悔恨感的精神变态性格。
于洪杰对内心的怨恨,可能仅仅来自于别人不理他、同事无视他、领导不重视他,总之就是人人都看不起他。这种扭曲的认知最终导致他走上了极端的犯罪道路。
3.2 团伙心理:集体暴力的形成机制
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他们中有几个已经有过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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